根据你提供的搜索条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条文摘录,来源为人民网-人民日报刊发的民法典全文连载(2020年6月2日发布),该法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搜索结果中与交通事故赔偿最相关的核心内容如下: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可直接引用的条文)
-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然不足或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与逃逸案件直接相关):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未参加交强险或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好意同乘)情形下,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对"肇事方逃逸、车辆不明"情形的意义: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明确了逃逸案件中两条垫付通道,即交强险先行赔付、救助基金兜底垫付,且垫付机构事后可向真正的责任人追偿。这与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连带)、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租赁借用由使用人担责)共同构成了"找不到/分不清责任主体时如何锁定赔偿义务人"的法律依据。
如需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的完整原文,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一般侵权条款的展开,可以告诉我,我再补充说明。